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六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