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七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