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