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四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