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