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四节 民用航空第一百三十五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