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