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三节 航运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