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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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