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三节 航运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