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