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一百零二条有效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