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一百零四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