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