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