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