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