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