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