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