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第七条有效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