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