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