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为适应特区经济活动的开展,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公司业务范围: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的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并提供洽商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