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特区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奖励办法,以及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