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