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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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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有效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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