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或者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