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上述物品进口和特区产品出口时,均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