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对在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