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三章 优惠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特区的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