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第十一条有效客商在特区所办的企业中途停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停业后,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