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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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