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