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