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五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