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六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