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四条有效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