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三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82年12月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