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五条有效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3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