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六条有效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3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