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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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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第六条

未标注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修改、废止的决定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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