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五条未标注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修改、废止的决定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