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条

有效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