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
有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