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有效责任限制基金已经设立且船舶所有人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人不得申请法院对船舶所有人的财产行使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船舶所有人为避免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已经提供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应当退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