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第二节 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援用本节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的,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前款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