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效船舶载运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责任限额为4510000计算单位;
(二)5001总吨以上的船舶,5000总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的规定,5001总吨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总吨,增加631计算单位,但是赔偿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0000计算单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船舶载运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对每一次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责任限额为4510000计算单位;
(二)5001总吨以上的船舶,5000总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的规定,5001总吨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总吨,增加631计算单位,但是赔偿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0000计算单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