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本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船舶油污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二)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损失;(三)因油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已采取或者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