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效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完全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第三人故意;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错行为。
船舶所有人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者部分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船舶所有人对该受害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