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六条有效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四)接受被救助方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的合理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