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效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三)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