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效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三)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